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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城建发檀府_相城建发檀府首页网站_售楼中心→楼盘详情

    时间: 2024-04-28 20:23:06 |   作者: 史料 传承

      原标题:相城建发檀府_相城建发檀府首页网站_相城建发檀府售楼中心→建发檀府楼盘详情

      建发檀府售楼处电话☎:(预约热线)携全新墅居作品亮相苏州,全面升级与迭新,创新设计“平墅”与“三叠院”产品,打造理想墅式生活。整体设计创新,人性化为方向,打造独立的空中别墅,满足改善型客群对别墅的理想生活。

      温馨提示:提前预约销售人员看房,感谢您对售楼处的配合!⚠免责声明:请尊重他人的努力和智慧,避免没有经过授权的复制或引用,以维护创作的公正性和原创性。

      自2014年入驻苏州开始,建发在市场上留下了太多“现象级”产品。这一次,建发再携全新墅居作品——建发·檀府亮相苏州,这是对城市的致敬和献礼,也是建发对于墅居产品的一次全面升级与迭新。

      建发作为苏州楼市“卷王之王”,在檀府的设计之中,不仅卷建筑、卷园林,更卷户型、卷尺度,并精心淬炼数十项创新“爆点”,以全维度创新的东方墅,完成超越苏州市场的墅品之争,为这座城市重塑别墅产品的全新想象。

      在传统的叠墅打造中,一般以双叠产品为主。然而建发·檀府在叠墅的产品设计中,重新思考叠墅产品在生活中的实际应用和居住舒适度,以人性化为方向,创新设计“平墅”与“三叠院”产品。

      售楼处电线F的下叠户型,大露台连接室内,打造创新四连厅会客空间。同时,一层家庭社交中心,一层套房谧境,上下层的功能关系明确。

      售楼处电线层空间,打造成一个独立的空中别墅。5F是主入口,电梯也停在这一层,进入家中,这居中一层就是厨房、餐厅和客厅空间,也是全家人主要的生活公共空间。

      顺着楼梯往下一层4F,则有独立的套房主卧、次卧和书房;往上6F是顶层,设计了一个极度舒适的主卧套房,以及超大观景露台。关键的是,三叠每一叠都有露台或阳台,创造性地将别墅体验,搬到了空中,增加了视野高度。

      在建筑立面上,建发·檀府汲取东方美学、传统古典建筑的檐角营造技艺,创新性采用坡檐设计。犹如一只在虎丘湿地公园里振翅起飞的金色鹭鸟,展开的双翅划破蔚蓝的天际,与大块的玻璃立面、鎏金画框,一同营造出名为“飞檐云镜”的整体造型。

      在立面铝板的打造中,建发·檀府从中式榫卯中提取灵感,还原建筑结构美,让层次更立体。立面的创新,也代表着工艺越复杂、成本越高。同样,建发以高级灰为基调,以“勾金”为手法,让浅墨与金辉交相辉映,瞬间跃升了社区的高级感。

      在古代,两柱之间为一开间,开间越多等级越高,建发·檀府的建筑所采用的就是七开间规制,以“官制七式”匹配业主身份。

      不止是禅境中式,更还原千年前姑苏生活?国画大师李可染先生曾说:“山水画,最重要的问题是意境,意境是山水画的灵魂”。这同样也是景观营造的灵魂。

      建发·檀府依托虎丘湿地公园,取法苏州四大名园,将“狮子林的禅心墨趣、沧浪亭的清高意趣、拙政园的官式风范、留园的亭廊诗画”,融入到园林设计之中,相当于是造了一个私享的「姑苏山水版四大名著合体」。

      门是中国家庭身份地位的象征,建发·檀府入口的大门尺度约60米。大门两侧选用了“千峰石”,寓意“千峰竞秀,吉祥纳福”,是专门从1300公里外的广东英德运输过来的。旁边的罗汉松,是从几百棵中精挑细选而出的,价值不菲。

      以上种种精巧匠心设计,以天然的质地表达时间的厚重感,营造专属于檀府高定的超级符号,匹配高阶家庭的归家仪式感。

      建发·檀府锚定产品营造,以高墅质的“中式产品力”,为苏州带来更具品质的东方迭新墅品,迭新苏州高端人居市场。如今,建发·檀府示范区即将在本周六公开,敬邀亲临鉴赏!

      根据规划,项目拟建20栋16-26F住宅,其中,2栋16F小高层、4栋17F小高层、4栋20F高层、1栋25F高层、9栋26F高层。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对已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可以从《房地产证》中了解;对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可以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依据相关房地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依该条例出让其使用权。

      同时,还规定违反该条例的规定,擅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有关征用土地协议的,其征用土地协议无效;在非法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以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土 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合作建房是指以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形式。

      对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合作建房视为房地产转让。在2001年8月6日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合作建房。对已交清地价款的出地方,出地方立即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找合作方;对已取得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协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需寻找合作方的,须经过规划国土部门对规划、用地等问题进行审核,并补交市场地价后,再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以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找合作方。根据《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和“深府[2001]94号”文的有关法律法规,原农村征地时返还的工商发展用地进入市场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市场地价的10%,可以合作建房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七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者未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证》前,可以占有和使用该宗土地,但不得处分。

      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币种、交付方式及时间;

      (12)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出让合同应附上宗地图,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对确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条件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变更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登记。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公开场合,在土地管理部门授权的拍卖主持人的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公开对外招标或邀请合乎条件的投标人投标,经评标后确定的中标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凡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以土地的公告市场行情报价为基准,经过协商确定土地价格,并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仅限于以下范围:(1)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3)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四)军事用地。

      下列用地也能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按公告的市场行情报价出让,并将出让情况予以公示:

      21.对原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如何进入市场?

      原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个人的不能进入市场的房地产,应补交市场地价。在该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补交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1)补交地价的标准:a.市、区国有企业按市场地价的20%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b.市、区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市场地价的25%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

      (3)原安居房进入市场补交地价的标准,按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4)上述房地产补交地价后,发(换)红皮房地产证,能进入市场。

      (5)上述规定不适用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未交清市场地价或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

      (6)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未按上述标准补交地价的,一律按现行市场地价标准足额补交,但原福利、微利商品房除外。

      (7)对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反法律建筑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土地的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应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1)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交易价,并符合其它交易条件的,则此次交易成交;(2)在规定期限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应由出价高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在先报价者获得;

      (3)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人,或者只有一个申请人但报价低于最低交易价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委托人可调整最低交易价,重新委托交易中心交易。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成交后,由委托人与买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由交易中心鉴证。

      申请人挂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价由委托人决定,但该最低交易价不能低于应补交地价、应缴纳税费及应付交易服务费用之和。

      根据《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下列土地交易(包括分割转让)应在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公开进行:

      (1)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市政府收回闲置的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2)以协议地价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重新出让;

      (3)依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市场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4)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6)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若存在多个产权主体,按照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或经政府批准组织改造的,选择改造单位的;

      (7)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9)人民法院、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10)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其他机构包括中介机构不得进行上述交易。

      (3)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4)人民法院或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

      根据《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3)投标人或竞买人互相串通压价的;(4)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1)、(2)项情形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对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管部门,统一对全市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和对出让的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无效。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对已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地产证》的,说明地价已经交清;对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能要求发展商出示由主管部门出示的地价款交清证明;对分期付款的,可以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了解地价的分期付款额度。

      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缴交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六十日后仍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只支付定金或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土地使用者已将定金或者保证金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予退还。土地管理部门扣除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总额20%的违约金,余额予以退还 ,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政府所有。

      根据《土地使用与收回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可以无偿收回该宗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3)人民法院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没收土地的判决、裁定或决定;(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土地使用与收回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年期届满前可以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

      (3)用地单位迁移或被依法撤销的;(4)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根据相关房地产法律和法规规定,违反法律建筑包括:(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5)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建筑;

      (1)原村民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

      (2)原村民未经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

      (3)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所建的私房;(4)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的私房;

      (1)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3)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4)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什么是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反法律建筑?(深圳)

      使用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据房地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但该办法规定免缴的除外。

      同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还约定: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未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甲方可不予办理与本地块有关的房地产权登记、建筑许可、销(预)售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费的缴纳人。但:

      (1)以土地投资入股与他方兴办合资、 合作或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为缴费人, 但经批准的合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土地权属没有转移的,提供土地的一方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

      (2)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缴费人;(3)经营土地开发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前, 经营开发单位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

      (3)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的非营利性用地;(4)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林场、铁路路基、公路路基、电力走廊用地;

      (1)新开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至《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的竣工日期止, 减半计征土地使用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 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优惠期,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2)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的技术先进项目,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

      (3)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办的企业用地或项目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费三年,三年后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两年;

      (4)企业用自筹资金填海增辟的土地,从《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五至十年;

      (5)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批准可以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

      土地权属变更的, 新的土地使用人应在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使用费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 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使用费变更登记申请。

      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设计企业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设计企业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规划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按照相应的城市规划,审定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划设计指标,提出城市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90日内,未能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两年内不可以申请变更规划内容;两年后申请变更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对申请进行初审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获得批准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向申请单位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回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不批准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书面答复申请单位。

      (4)用地项目名称、位置、宗地号以及子项目名称、建筑性质、栋数、层数、结构类型;

      (1)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未按政府主管部门对各阶段审查意见作出设计修改的;

      当工程因以下情况确需修改的,应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的;

      (2)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中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立面、平面、结构、功能及设备的容量、造型有较大变化的。

      已建成的建筑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付清地价款后,持设计文件等,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许可文件。涉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批的,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49.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能采用什么处罚措施?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可以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房地产转让条例》规定,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不得变更设计。如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88号令)还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完工后,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持建筑工程完工测绘报告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核发《规划验收许可证》,不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不得投入使用。

      (1)擅自变更建筑规划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设备的容量)的;

      (3)未拆除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未完成其配套工程的;(4)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在进行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还应进行小区规划验收。小区建设分期分批进行时,其配套工程应按计划同步完成。未完成时,同期的其他项目不予规划验收。

      根据《〈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节》的规定,凡经市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为住宅区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所(地),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挪作他用。

      不可以。建筑物的扩建、改建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原《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变更或备注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如未履行以上手续,将会被认定为违反法律建筑。因此,其产权没有保证。

      当房屋按套(单元)计算面积时,使用面积系数为套内使用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加按规定应分摊的公用面积的比率(%)。

      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面积的计算不包括屋顶、天台和垂直绿化。

      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绿化种植物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1)注册资本不可以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2)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4)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加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经营事物的规模的,须具备前款(1)、(2)、(3)、(5)项规定的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主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时,应当出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六)《房地产证》编号、栋数;(七)批准预售的建筑面积,其中包含的各类建筑面积和套数、间数;

      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

      (2)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4)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5)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

      (6)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房地产预售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才能预售。所谓内部认购,其实就是发展商逃避主管部门的管理,在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前的一种非法行为,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的。因此不能认购内部认购时期的房地产。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凡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可以刊登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其广告:

      (4)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别的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受其委托的单位刊登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向广告经营与发布单位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楼宇地点、竣工交付时间、售价等;

      (2)预售的,应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号、《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证号;

      广告经营与发布单位不得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不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房地产销售广告。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做的说明,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预售商品房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出现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内容;不得出现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内容。

      预售商品房广告中以参照物表示项目位置的,应以从该项目到达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车程等来表示距离。项目坐落位置、示意图,应当真实、准确,比例恰当。售楼资料上明示的房屋装修标准、材料、设备、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应当真实、准确、清楚。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方法刊登广告的,建设、房管和工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及时查处。

      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预售商品房按套(单元)出售的,价格以套内面积计算;整栋出售的,以该栋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价。销售已建成的商品房以及二、三级市场的各种类型的房屋交易,广告中要注明交易总价。

      对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及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失实、虚假的开发企业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建设、房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给予停止审批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工商部门可责令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预售商品房广告中出现各种评奖、排名、国家或省示范工程等称号的,一定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示评奖机关、奖励种类、有效年份。对列入实施计划但未经验收获得奖励称号的,不得使用该称号。

      房地产开发公司能够自行销售商品房,也能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可以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商品房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由委托人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开发资质和营业执照;(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经批准销售的平面图、立面图;

      (4)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5)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在新版《房地产卖买合同(预售)》中已约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查阅、复印、摘抄以下文件的便利:

      (3)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分户平面图及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预售人不得用该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设定他项权。违反此规定,用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设定他项权的,其设定无效。由此造成损失的,由预售人承担。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可以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建档案、燃气和民房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做竣工验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不一致的,按合同违约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在房屋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依据《商品房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能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筑设计企业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房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能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能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筑设计企业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上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不正确使用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因转让人的过错,不能按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地产的,转让人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合同约定;未约定的,为延期交付房地产期间的指导租金。造成受让人损失的,转让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相应的责任。转让人超过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九十日仍不交付房地产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转让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预售人将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时,应当经拥有已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预购人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3)除付清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款预算投资总额的25%以上,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4)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查封。

      转让预售房地产项目的,受让方应当享有原预售人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原预售人对预购人所承担的义务。

      受让方与预售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受让方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人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应当停止预售商品房;受让方未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根据《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房地产企业擅自更改已生效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受让人姓名(名称)。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内部或外部开辟出的全天开放供公众使用的室内建筑空间或室外场地空间,如公共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开放空间不可出售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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