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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山区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受理的通知

    时间: 2024-04-15 04:25:13 |   作者: 史料 传承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优秀青年人才开展科学技术创新活动,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社专〔2020〕91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2020年度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受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中从事创新创造工作的青年专业方面技术人才,特别是上海领军人才小组成员和本市博士后设站单位的在站博士后,符合以下条件,单位可为其提出申请。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在站博士后需提供进站备案证明);

      (一)从事重大公共卫生与疫情防控领域研究或直接参与新冠肺炎一线救治工作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

      (二)围绕上海科学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增强创新策源能力,经本市确定的高峰人才小组成员、上海领军人才团队成员,以及在上海科创中心建设重点聚焦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战略性产业领域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专业方面技术人才;

      (三)在国家和本市确定的科研创新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和研究计划中,取得重要原创性成果,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

      (四)经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2019、2020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工作中的主要参与者。

      已列入国家和上海高层次海外人才计划、上海领军人才教育培训计划、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上海市青年英才开发计划、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高梯次或同梯次人才教育培训和资助计划的,不接受申报。连续2年申报未入选,在当年度内无突出成果或新的业绩者,不接受申报。

      用人单位登录“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申办系统”(访问地址:)进行单位注册。用人单位派专人持本人身份证、介绍信、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等原件及复印件至相应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

      2020年初次进行网上注册的单位,非公企业、区属企业和事业单位受理点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的区域受理点(其中依托2019、2020年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的新注册单位受理点为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其它单位受理点为市级受理点。

      1.已完成资格审核的单位,用单位账号登录“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申办系统”,为本单位拟申报人员进行网上注册,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由个人网上填写申请表格;

      2.单位对个人填报的材料来网上信息审核,确认无误后点击“审核”提交,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原则上每单位推荐1人,单位规模较大、项目意义重大、申请人数较多、有在站博士后申报的,经批准可放宽至2名;

      单位须在6月8日前完成审核工作,逾期系统自动关闭,未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纳入今年受理审核范围。

      3.材料审核完成后,个人打印材料1式1份,并按要求做装订(装订要求见附件);

      各受理点通过“人才发展资金受理系统”,对照申报材料原件,按申报要求做初审。

      拟受资助人员名单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资助名单,确定资助额度,并颁发证书。

      1.受资助人及其单位在受资助名单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登录“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申办系统”签署《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承诺书》,确认银行账号,并将《承诺书》交至申报时的受理点,同时领取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证书。

      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开展申报、审核、材料提交、递交承诺书等相关工作,逾期系统相关功能将关闭。

      单位及受资助人要严格按照申报项目及资金用途实施项目并使用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于资金下达之日起3年后进行跟踪考核,考核内容有资金使用情况、受资助人成长情况、单位发挥受资助人作用发挥情况等。对于违反规定及《承诺书》事项等情况,将根据《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社专〔2020〕91号)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注册和申报工作,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经注册地镇、园区同意后上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所有填写申报材料时需上传电子文件的,均需提供对应的复印件,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所有材料原件均需在递交申报材料时提交受理点验证)。

      2.材料按申报表、身份证、学历证书、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博士后进站备案证明)、职称证书;近一年社保缴纳证明(所有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非公企业);近三年荣誉奖励证书、发表的本人主要论文、论著(封面、目录、封底及本人所著的内容)、参与重点项目立项批件及验收材料、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证明材料、专利发明证明材料的顺序进行装订,并编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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